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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推动青岛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建标〔2020〕65号)、《山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鲁建节科字〔2020〕8号)文件要求,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青岛市推进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1. 创建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筑为创建对象。绿色建筑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2. 创建目标
到2022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100%,星级绿色建筑占比持续增加,住宅健康性能不断提升,绿色建材应用进一步扩大,城镇新建建筑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达到50%,建筑能效水效进一步提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发展扎实推进,推进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稳步发展绿色生态城区、零碳社区,打造“山海灵动、幸福宜居、创新发展”的绿色青岛。
3. 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绿色建筑实施水平。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强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全过程闭合监管,确保绿色建筑标准落实。
下列项目应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1)5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
(2)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居住建筑;
(3)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下列项目应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1)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
(2)大型公共建筑。
机关办公建筑应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二)推动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整合政策资源,发展绿色金融,制定青岛市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方案。城镇新区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划建设,支持绿色生态城镇建设,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制定青岛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导则,加强绿色生态城区管理水平,确保各项指标落实。通过财政、金融等手段,促进社会资本投入绿色建筑发展,到2022年,绿色消费激励机制基本构建,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取得显著成绩。
(三)推进星级绿色建筑认定标识。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建立完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撤销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专家委员会、第三方检测、科技研发等相关能力建设,提高绿色建筑星级标识认定工作效率和水平。
(四)提升建筑能效水效。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积极发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扎实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公共建筑能效提升,支持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建筑节水利用。在新城开发和老城更新改造中,严格落实海绵城市设计规范标准和管控指标要求,建设改造“渗滞蓄净用排”等设施,加强源头雨水污染控制和资源化利用。
(五)推广装配化建造方式。完善装配式建筑发展配套支持政策,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鼓励主体结构竖向构件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推进装配式建筑评价,规范评价过程管理。健全项目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等全过程管理体系,确保装配式建筑标准落实和工程质量安全。
(六)推广绿色建材应用。推进绿色建材认证,制定应用政策措施。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推广试点城市建设,不断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产品、企业和工程。到2022年,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基本形成,政策措施体系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建筑品质得到提升,绿色消费理念进一步增强。
(七)加强技术研发推广。推进BIM技术应用,开展BIM施工技术应用示范,健全科技创新管理机制,指导行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引导行业主体争创科学技术进步奖、BIM应用优秀成果奖等。持续推进绿色施工,以创建山东省绿色科技示范工程为抓手,鼓励我市建筑工程使用绿色施工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
(八)探索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以星级绿色住宅为重点,研究建立使用者监督机制,适时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4.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编制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支持政策,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大高品质绿色建筑项目、技术研发创新和相关产业培育的支持力度。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纳入高质量绿色发展项目库,针对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提供更优质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争取绿色发展基金支持,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方式推进绿色建筑创建工作。
(三)强化绩效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年制定绿色建筑年度发展计划目标,并分解到各区市,进一步压实责任。每年对各区市开展工作调研评价,通报各区市绿色建筑工作落实情况。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成效评价,形成年度报告,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组织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理念,宣传创建行动成效,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积极组织群众参与,通过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社会氛围。
本文来源:民族绿色建筑与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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